財政部2011年10月31日公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的決定和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。在細則中將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:(一)銷售貨物的,為月銷售額5000-20000元;(二)銷售應稅勞務的,為月銷售額5000-20000元;(三)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銷售額300-500元。”將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:(一)按期納稅的,為月營業額5000-20000元;(二)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營業額300-500元。”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也一并公布。上述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|